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78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出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相關書類表格(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