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公園內不得飼放、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故不允許餵食鴿子或其他鳥類或動物,違反者依自治條例第43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